航空货运提货须知
发布于:2015-12-30 浏览:1532

一、通知和交付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他代理人用电话或用书面两种形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若对货物外包装状态和重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核对,否则,视为完好交付。
  收货人提取国际货物时,应在提货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检疫等项手续,并付清有关费用(如到付运费)。
二 、保管期限与保管费
  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提取,机场货运部门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收费标准:普通货物每日每10公斤收取保管费2.00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重量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计算。
三、无法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提货处理。
  国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按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处理。
  国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移交海关处理。
  本须知参照《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CCAR275TR-R,和国际航空运输部分条款。本须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